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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 [2007] 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19

施行日期:2007-07-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药品安全负总责。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和应急处理工作体系,完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网络体系。

二、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积极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机结合,市政府将其纳入考核评价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工作的重点内容。

三、要扩大药品安全警示宣传,推行药品企业信用安全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切实加强对药品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加快推进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提高执法装备和信息化监管水平。要落实好药品监管部门的办公条件,及时解决药品监管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五、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药品市场的主体监管职能,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药品市场整治工作。卫生、工商、财政、监察、新闻宣传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监管任务。年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将整顿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情况和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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