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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8〕1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6

施行日期:2008-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有关单位:

《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宣威会议”精神,在全州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有效降低医疗服务中的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根据云南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卫发(2007)90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引导、部门参与、公平公正、竞价洽谈、网络采购、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通过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统一配送,使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做到患者满意、医疗机构满意、药品经营企业满意、政府满意。

(二)建立以州为单位,统一组织开展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规范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随意采购药品、自行定价的行为。

(三)探索科学合理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管理模式,确保药品配送数量、规格、剂型等满足临床用药需要;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实施原则,在保证药品质量和配送服务的前提下,规范进药渠道和药品购销价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采购质量优、价格低的药品。

(四)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我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全州各级医疗机构网上药品交易采购工作。

(五)通过卫生、发改、药监、劳保、财政、工商、纠风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与配送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采购与配送工作有序进行,从而达到“四满意”的目标。

二、工作方法

(一)组织形式

建立和不断完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工作机制,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配合,统一药品采购时间、工作流程、价格与配送、监督管理,做好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工作,推进全州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发展。

(二)采购主体

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市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国营农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及分设的医疗点;民营医疗机构。

(三)采购周期

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周期为一年。

(四)运行方式

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药品采购目录

药品统一竟价采购目录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州实际增补的药品品种,形成《德宏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农合药品目录”)。

国家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基本用药和农村基本用药直接进入本次成交药品目录,由医疗机构与中选配送企业进行询价采购。

(二)药品招标

根据“新农合药品目录”进行公开招标,主要面向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或其授权的一级代理商(含云南省总代理商)进行公开统一竞价。

(三)药品配送企业

1、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根据《德宏州新农合药品统一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方案》,按照《德宏州新农合药品统一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标准》,面向全省、全州进行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4家,其中州内企业2家,州外企业2家。采取专家评分的方式进行遴选,按得分排序推荐候选配送企业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中选的州外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州内一家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二级配送商。中选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三年不变(为我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的固定配送企业,有政策性变动和本实施方案“五”中第(三)款第3项情形的除外)。对于增加的二级配送企业,需先报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配送;二级配送企业所配送的成交品种,需从一级配送企业购入,且实行到医疗机构的发票一票制,即开至医疗机构的发票由一级配送企业出据,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配送的,一经查实,依据情况追究相应配送企业的责任。

四、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药品采购的合同报价条件

1、供应商的报价不含药品统一配送服务费,配送费率确定为供应商成交价的6%.

2、药品统一竞价采购设定基准价:省内其它地区新农合药品统一竟价采购的近期价格,作为制定基准购入价的依据,基准购入价按相同品牌最低价确定。没有上述可参考价时,以该产品零售限价的60%确定为基准购入价。

3、回款时限:配送企业承诺对供应商的回款期为60天内;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的回款期为60天内。

(二)药品质量层次

确定两个药品质量层次。第一层次:专利保护期内的化合物专利药品和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药品;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进口药品。第二层次:通过GMP认证的其它药品。

(三)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由中介代理机构依据本方案编制,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招标公告须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四)成交品种的选择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根据竞价结果,按照“一药一规二厂”(青霉素、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以剂型为单位,上一年度本州中标(成交)的大容量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产品纳入限价采购目录)的原则自动确定入围候选品种,入围候选品种加配送费率后不得高于省州市药品采购相同品牌的价格;通过竞价后超过二厂的药品选择最低价的二个入围,价格相同且价格最低的同时入围。

2、入围候选品种目录,由州评标专家委员会集体审议后,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州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为成交品种。

3、成交供应商采取居间方式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要求成交供应商须与中选的所有配送企业均须签订药品采购合同并保障药品供应);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集中配送服务合同。

4、通过通过统一竞价,未能成交的药品品种,从近期上级招标中标目录中,选择最低价向配送商询价,对于通过询价未能成交的品种,采取备案采购方式进行。

(五)临时零售价

坚持让利于群众,保障各级医疗机构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卫发(2007)904号)文件规定计算执行零售价,报州发改委备案,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核定的零售限价,零售价的顺价差率不超过20%.

属于国家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基本用药和农村基本用药,其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执行。

(六)成交药品的采购及管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政策性降价且此价格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以国家规定价格为准,供应商必须承诺降价并保证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2、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国家和云南省物价部门调高零售价的品种,将根据实际的市场供需情况允许上调价格,但调高幅度不得高于该品种零售价的涨幅。

3、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药品成交价高于近期上级招标中标价的,供应商必须承诺降价并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

4、涉及上述几种情况的供应商及其成交品种,若未按相关要求澄清价格的,暂停该企业及其产品的交易资格,直至澄清为止。

5、全州县(市)级医疗机构要求必须上网采购;县以下医疗机构要求有条件的上网上采购,暂无条件的由配送企业代医疗机构完成网上采购工作,且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需为“月计划”。

6、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必须使用统一竟价采购的成交药品。医疗机构不允许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等不同为由拒绝使用成交药品,另行采购同一通用名的其它品种;不允许从配送企业以外的其它药品经营企业违规采购纳入统一竟价采购范围的品种;必须按照配送合同规定的回款期限及时结算货款。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与配送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成立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领导小组(即以上简称的“州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局、发改委、经贸委、食药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由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落实州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卫生局成立药品采购与配送管理办公室(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新农合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日常事务及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和上报。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

为确保我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顺利实施,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州监察局统筹协调纪检监察工作,州卫生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的监察和监督工作;州发改委负责审核和核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药品的价格及监督管理;州卫生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州食药监局负责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州工商局负责查处药品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各县(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落实责任,确保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1、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通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

2、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不良记录登记公布制度。不定期进行医疗机构、药品成交供应商和配送企业服务满意度调查,登记、公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严重违法、违约行为。

3、建立药品供应企业、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对配送企业半年一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实行限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止其配送资格,依次按遴选配送企业的结果替补配送企业,确保药品配送服务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

4、建立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考核评估制度。各县(市)组织实施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评估。

(四)加快乡村一体化建设步伐

各县(市)要加快实施乡村一体化建设的步伐,把乡村一体化建设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配送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实施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新农合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发展。

(五)违规处罚

1、配送企业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医疗机构可拒绝付款。

2、为保障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顺利运作,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配送合同的规定,按时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回款的,配送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停止供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医疗机构执行合同,必要时以行政干预方式处理。

3、若生产企业恶意报价,导致采购期不能供应成交药品或配送企业恶意拒绝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配送的,州领导小组有权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参与本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资格。

附件:1.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招标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方案

2.2008年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服务承诺函

3.2008年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配送服务承诺函附表

4.2008年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招标采购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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