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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市〔2008〕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31

施行日期:2008-07-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3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要将《通知》迅速转告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要求企业严格按规定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并留存备份。要加强宣传,提高宣传效果,零售企业要在店堂醒目处告示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销售凭证,使广大群众知道药品销售开具规范有效凭证的规定,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二、积极推进零售药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一是提高新办零售药店要求,城镇和主要乡镇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应配置计算机设施和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自动开具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药品销售凭证。二是加快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今年内药品连锁企业及县城以上单体药店应配置计算机,明年起逐步向县以下药店推行,争取未来2-3年所有药店配置计算机,实现药品销售信息化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可追溯,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日常检查、GSP跟踪检查、各项整治工作对销售凭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企业违反规定未开具销售凭证或销售凭证载明内容不全的要加强教育,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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