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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2008]15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01

施行日期:2008-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核查规定》),并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为做好《注册办法》实施后、《核查规定》实施前已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的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研制现场核查

(一)凡已按照原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相关规定完成核查的注册申请,其核查结果可作为综合审评意见的依据,省局不再按照《核查规定》的要求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二)凡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需进行药品研制现场核查而未进行的注册申请,省局应按照《核查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二、关于药品生产现场检查

凡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需进行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的注册申请,应按照《核查规定》实施生产现场检查。

对于未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申报资料已报送国家局药审中心的注册申请,由药审中心先行开展审评,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省局组织实施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三、请各省局认真做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将核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报送国家局药审中心。

四、为保证核查工作质量,国家局将组织对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核查规定》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通过国家局网站“28号局令执行专栏”及时反馈,国家局对相关问题研究后予以答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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