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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零售药店配备血压计体重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4-01

施行日期:2009-04-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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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保障首都居民身体健康,促进首都社会和谐发展,倡导为公众健康服务,我市零售药店应配备血压计、体重计,为首都居民提供免费健康服务,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在2009年4月30日前,配备血压计、体重计,并放置在药店显著位置,方便居民免费使用。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为居民提供免费咨询、用药服务,并不得借助配备的血压计、体重计为居民提供其他诊疗服务和变相促销。

三、各分局加强监督,将血压计、体重计的配备以及免费使用情况纳入药品零售企业的考核范围。

四、请各分局及时通知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二??九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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