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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6

施行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政府机关的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通过电话催报、函件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 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注重实效,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1、督查省、市委,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3、督查省、市领导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情况;

4、督查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5、督查、督办、核查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务督查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督查室:

1、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2、负责市长批示件、查办件的登记、交办、督办和反馈;

3、负责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

4、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与督办;

5、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核查事项。

二、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

1、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2、负责对应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组织召开的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查;

3、负责市长批给对应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批办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

4、负责对应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批办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

5、负责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

三、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1、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事项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和反馈;

2、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反馈;

3、负责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督查件办理反馈

1、决策督查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市政府决策督查落实进展情况。其中:每半年要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的办理进展落实情况;每两个月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事项的办理进展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应在收到《会议纪要》15天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协调会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应在收到《会议纪要》1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

2、市领导批办件: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应在10天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办结报告应以承办机关名义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由他们附上领导批办件上报市政府领导。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并经主要领导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交办处室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1、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2、通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通过《政务督查》对市政府决策督查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政务督查》分处室进行编号,以推进市政府办公厅整体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3、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逾期不办、敷衍推诿,或上报的情况及办理结果内容明显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主管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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