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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体育场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7)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14

施行日期:2007-1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架全民健身体系有关精神,加强我市城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健康城市、迎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根据《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体育场地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与建设

目前,我市体育场地设施不足,已经成为发展体育事业特别是普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制约因素。根据《体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根据《体育法》要求,各区、县(市)在城市建设和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体育设施的建设,目前尚未按要求规划、建设体育设施的企业、学校、社区,务必在2007年底前完成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08平方米的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一)各区、县(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国家规定规划预留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本地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其建设资金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除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外,不得征收其他费用;各区、县(市)应逐步建成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体育设施,以满足全民健身和业余训练的需要;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应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因地制宜地建设体育设施。

(三)改建、扩建和拆迁公共体育设施,应先征得产权人同意。严格控制将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公共体育设施拆迁到偏远地段。重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缩小规模,改变性质和用途;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在办理规划建设报建手续前,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改变性质与用途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不低于原体育设施标准、规模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体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应有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体育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兴建非公共体育设施,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应征求当地建设和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二、体育场地设施使用和管理

(一)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使用、安全和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应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

(二)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不需要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在收费上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惠;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公民应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利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各区、县(市)应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用途;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必须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临时占用期满,应恢复其原有功能;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须经市体育局批准。同一公共体育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再次被临时占用的,必须间隔一年以上;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批准文件必须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登记、统计工作。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三、体育场地的经费保障

《体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体育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政经费中列支经费用于体育场地建设和利用,同时,要使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体育场地建设和利用,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体育法》要求,认真抓好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利用工作,市体育局和市文明办要加强督查,促进这一工作的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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