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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影视法制工作台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广发[2006]2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9

施行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北京北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提高广播影视行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现将《北京市广播影视法制工作台帐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广播影视法制工作台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广播影视法制建设,提高法制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工作台帐是指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为区县文化委员会、局机关社会职能处室、局属单位,以及市属广播影视相关单位的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统一台帐、进行年度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是广播影视法制工作台帐管理实施部门。

第四条 法制工作台帐按年度对法制工作项目进行分类建档。

法制工作台帐类别:文字资料、数据、实物等。文字材料包括:法制工作计划总结、法制工作制度、法制工作动态信息、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及专题活动文字资料等;数据包括法制书籍、资料及声像资料等的购发数字,普法经费数额,培训次数、参培人数,法制栏目数及法制节目播出时数等与法制工作相关的各类数据;实物包括图片、照片、教材等。

第五条 法制工作台帐内容由各相应单位和部门提供。各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或相应部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应按季度向台帐管理实施部门报送法制工作各类材料、数据、实物。

第六条 台帐管理实施部门应对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法制工作材料、数据、实物分类整理、登记,归(记)入该单位法制工作台帐。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完成法制工作、参加法制工作会议与培训等情况,依相关记载,记入对应单位台帐。

第八条 台帐管理实施部门将依据台帐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法制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广播影视法制工作和普法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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