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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缴送样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0

施行日期:1996-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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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审读样书是考评出版社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缴送样书是出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出版社应尽的义务。我署曾多次下文对样书的缴送做过明确规定。1994年6月,我署针对部分出版社缺缴、甚至不缴样书的情况,专门发出《请立即缴送样书的通知》(新出图〔1994〕436号)。通知发出后,大部分出版单位提高了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做到了自觉、及时地缴送样书,但仍有少数出版社不遵守缴送制度,迟缴、漏缴,甚至一本未缴。为此,现重申并补充下列规定:

一、1996年以来,缺缴、未缴样书的出版社应立即补缴。今后,各出版单位务于图书出版后一个月内缴送样书,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缴、缺缴。样书一律附清单。(每种书注明书名、版次、印数、定价)

二、凡缴送的图书样本,一律通过邮局邮寄或直接送至新闻出版署样书室。不要通过铁路部门寄送,也不要以包裹的方式投递。

三、今后将每半年检查通报一次样书邀送情况,对逾期不按规定缴送样书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书号总量,直至停止发放书号的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充分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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