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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6)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04

施行日期:200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公安局制定的《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及《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各种传销活动。

(二)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传销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他人,特别是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行为。

(三)严厉惩处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四)整顿和规范传销活动比较突出的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市场秩序,严厉惩治以传销为手段的欺诈行为。

二、工作目标

(一)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重点领域的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其他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市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全面查禁,反复势头得到遏制;

(三)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

(四)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营销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率明显下降;

(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区域管辖,联打联防”的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

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集中力量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在年底前,重点对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传销和变相传销多发领域的营销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案件线索,协调各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打击行动。

2.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组织、监督各驻长直销企业及申报(转型)企业驻长分支机构,在12月30日前,普遍开展一次《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三个配套法规的全员学习培训活动,增强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远离传销的自觉性。

3.加快直销企业经济户口的建立和完善,结合打造“诚信长春”活动,将长春市的直销企业、申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逐步纳入到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当中,加快直销领域规范发展的步伐;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现代通讯手段,实现市局、县(市)区局、工商所的三级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实现对辖区企业经营情况的动态、实时监管。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相关机构或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参与、形成打击合力;明年“3.15”宣传活动增加以“构建和谐社会,全民动员,打击传销”为主题的宣传日活动,营造倡导守法经营,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浓厚氛围。

5.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以传销手段组织实施的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为传销活动出租房屋、提供经营和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公安机关

1.要集中查处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行为,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强化对城乡外来人口参与传销人员的动态监控。

3.充分发挥刑事打击手段震慑传销犯罪的执法优势,针对其流动性、隐蔽性强的特点,实施“全程打击”和“精确打击”,严惩暴力抗法的传销团伙及其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4.经侦、治安、刑侦、网监、国保等警种要加强协作,重点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三)通信管理部门

1.要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2.对工作中发现的网上传销行为,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反馈。

(四)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

积极协助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为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五)教育部门

1.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针对学生特点,在高中及以上院校,定期采取编发宣传手册、举办专题讲座、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使广大学生自觉远离传销。

2.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六)监察部门

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宣传部门

1.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法规。

2.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刊载、报道深入揭露传销坑人、害人本质及打击传销的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各级妇联组织

加强对妇女同志特别是下岗女职工两个《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学习教育力度,深入揭露传销的危害。

(九)街道办事处

1.组织辖区居委会、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板报、社区文娱活动等,积极开展禁止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

2.进一步推广基层工商分局(所)、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三位一体”的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经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作用。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5月)。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地集中组织大规模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以县(市)、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整治。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构筑对传销活动的“打、防、控”执法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牵头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牵头对本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6月―8月)。巩固前段工作成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的有效作法、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以工商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的联合监控网络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为主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理、案件调度、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健全“打、防、控”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打击成果。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察,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全面分析和掌握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并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指挥,及时协调和妥善处理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实行区域管辖,保持严打态势。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传销活动易发、多发地域的监控,力争把传销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要集中力量查处传销大要案件和由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依法严惩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分子,端掉窝点,摧毁网络,确保本地区不发生大的群体事件,切实做到“保境安民,守土有责”。

(三)完善联打联防机制,形成整体执法合力。要建立打击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健全日常监管、综合执法和应急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对传销活动的“打、防、控”体系,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要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随时分析本地区传销活动动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思想统一、情况互通、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在情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日常监管、执法行动等多方面开展更为广泛的实质性合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要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认真受理,积极调查;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要针对传销活动跨地域和流动性等特点,加强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组织区域联合行动。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特别要避免出现对查获的传销人员采取强制遣送出本地区后,就撒手不管的情况再次发生。

(四)注重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要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媒体跟踪报道,以及印发各种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渗透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曝光传销引发抢劫、杀人等暴力案件,深层次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的识别和抵制能力,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行动,营造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局面。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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