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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1999]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4-09

施行日期:2003-02-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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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我国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特别是近年来先后发现的河南西峡、湖北郧县、内蒙古二连恐龙蛋及骨骼化石,辽西的鸟化石,云南澄江动物群化石,受到国际国内特别是科学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近年来,各地滥采乱挖、倒买倒卖,走私贩运古生物化石现象严重,许多古生物化石产地与化石遭到严重破坏,甚至一些珍贵化石流失国外。为切实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古生物化石是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重要的地质遗迹,它有别于文物,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海域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都属国家所有,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古生物化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地质遗迹保护职责,制定保护规划,对重要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为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这一国家珍贵的自然遗产,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发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重要古生物化石进行发掘和国际合作需要出境的,必须制定挖掘计划及出境名单和数量,送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境。

三、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挖掘古生物化石的,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非法采集、挖掘活动。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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