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常州市市区文物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0]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2

施行日期:2000-04-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由人民政府登记的文物点,都属本规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 市建设、计划、公安、规土、园林、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与教育工作,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工作,并对在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要事先由规划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地区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时,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应有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文物勘查、论证,提出保护意见并纳入项目计划。

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重大维修工程,要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申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和周围的林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和处理,其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名人故居、纪念建筑、优秀近代建筑等不得拆除或迁移。其维修应保持原状或原风貌,不得任意改建、扩建或添建。如确有需要,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性质、布局、高度、容积率、密度、形式、色彩等都必须服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与保护范围性质无关的仿历史文化建筑物。确需重建、新建历史文化建筑,要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整治、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其可行性及设计方案需经论证,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产权变更后,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造。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应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合同书。使用合同由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签署后随即生效,双方都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并落实专人负责,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要做好消防器材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防火需要。凡古建筑需要改建、扩建、装饰和内部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时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如有特殊建设需要,需事先征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如违反使用合同书,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文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点的保护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1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