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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变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物局

发文字号:京文物[2002]2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3

施行日期:2002-04-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文委、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办理变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权的文物建筑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使用单位的上级单位的意见。

4、房产证明。

5、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经审核批准的,如实填写《北京市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文物建筑出租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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