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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4)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6

施行日期:2004-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直机关使用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检查报告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6号)精神,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今年4月份市民委、市民语委组织人员对我市市属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的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单位对此项工作都比较重视,但同时也发现有些单位至今尚未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或存在牌匾书写不规范、壮文拼写错误、字母笔画脱落或字迹模糊等问题。为认真做好我市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工作,以良好的民族文化氛围迎接“南博会”,市人民政府现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工作,把它作为迎接“南博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壮文的翻译、审定工作由市、县民语委(办)负责。

三、市民委、民语委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的工作。

四、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2004年9月30日前做好本单位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的整改工作,确保以良好的民族文化氛围迎接“南博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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