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信息办,市各有关网站:
为迎接省、市语委有关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规范我市各互联网网站语言文字应用,现将《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此规定,对各自网站进行评估检查,以保证我市顺利通过江苏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网站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消除互联网网站语言文字中不规范使用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网站语言文字,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网站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四条 网站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 网站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 网站广告语言文字及图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本办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