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6)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8

施行日期:200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开展。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志工作,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

《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管理职能、编纂出版、经费保障、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益等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极其丰富,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更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的行政法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集中组织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进一步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主动支持和配合,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地方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既有“资政、存史、教化”的历史功能,又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历史发展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重庆历史悠久,地方志资源丰富。地方志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服务于全市改革和发展大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设地情资料库(馆)、地情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要努力开发地方志资源,拓宽社会用志途径,繁荣方志事业,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志编纂管理工作

地方志是记录当代、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编纂地方志要树立精品意识,全面客观地反映重庆的历史进程和发展现状,存真求实,确保质量。要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依照《条例》做好地方志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科学制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精心组织编纂重庆市地方志书,进一步办好重庆综合年鉴《重庆年鉴》;要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市、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市级部门的志书,由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审查验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四、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崇高事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志编纂和出版任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系统的修志工作,对地方志资料搜集、供稿、编纂出版实行年度政务目标考核。要定期研究并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关心和支持地方志队伍建设,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六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