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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6]2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0

施行日期:2006-08-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杭州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建设文化名城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工作指导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保护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普查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6月-2007年6月为试点阶段,2007年7月-2008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具体方案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根据国发(2005)42号、国办发(2005)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区、县(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将于今年年底前公布,各区、县(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今后,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和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公共文化机构及经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经典旅游区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工作。要合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通过筛选项目,抓好试点工作,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开展。市里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区县(市)、街道(乡镇)或进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中,筛选若干重点项目,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或单项试点。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成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积极设立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落实所需经费。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逐步组建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的专门人才,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1: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6号)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四、建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提高对传统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我市民族传统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增进我省、我国和国际社会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丰富我市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建设文化名城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六、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我市民族传统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我市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我市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七、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10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八、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九、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

十、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10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十一、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十二、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十三、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十四、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十五、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十六、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十七、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十八、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十九、对列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区县(市)、乡镇(街道)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二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二十一、本办法由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责

1.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3.审核“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3: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可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并上报市政府。

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附件4: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

成 员 名 单

主 任:陈重华

副主任:陆瑞芬(市政府)

陈建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委 员:魏皓奔(市委宣传部)

李琳娜(市发改委)

孙孝明(市经委)

李包相(市建委)

周志平(市旅委)

屠辛庚(市财政局)

何 平(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张广祥(市法制办)

叶鉴铭(市教育局)

刘 颖[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钟 玮(市人事局)

吴建华(市民族宗教局)

吴继先(市农业局)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何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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