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8〕1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6-10

施行日期:2008-06-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现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又是地域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为后人留存了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大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把普查成果汇集成册,以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传承参考。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科技的运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经各级政府授权的公共文化单位等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机构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保护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方式,结合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在已经开展普查的基础上,可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且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作为单项保护试点,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且较为集中的区域,也可探索实施综合保护试点。通过试点,积极总结符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的经验和办法。

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九)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进一步充实调整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下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统一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评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指导;宣传、发改、财政、工商、民族宗教、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教育、科技、旅游、体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十)加强保护工作经费投入。市财政从2008年起专项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也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使保护工作经费逐年有所递增。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积极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十一)加大保护工作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单位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六月十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