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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2-01

施行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保证工业项目及时落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我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长春朝阳工业开发区、长春二道开发区、长江路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五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84元/平方米;双阳区土地等别为七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88元/平方米;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土地等别为十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合隆镇、米沙子镇、万宝镇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备案。

四、新增工业用地价格包括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政府土地纯收益3个组成部分。其中,征地过程所发生的费税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防洪基金、耕地开垦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贷款利息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是指“七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通气、通热及宗地内土地平整)开发程度下发生的平均费用;政府土地纯收益为出让价格中减去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税及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五、存量工业用地价格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拆迁补偿费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贷款利息、政府土地纯收益。

六、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我市工业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为主,并根据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七、原自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项目或申请工业用地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按市场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整理补偿合同》,其中政府土地纯收益列入出让合同,其它成本全部纳入土地整理补偿合同。

九、各县(市)、区及开发区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十、严禁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成交价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按成交价执行。

十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和土地租金标准等土地价格的更新工作按省政府部署适时进行。

十三、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具体实施意见。

十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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