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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暂行章程(草案)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83-03-30

施行日期:1983-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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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遵循党的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以促进经济决策科学化和推动生产技术进步为目的,依靠科协所属学会(包括协会、研究会和科学普及团体)及其所联系的科技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咨询工作的事业组织。

第二条 “中心”发扬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共产党的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共产主义职业道德,开展咨询业务。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生产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国际组织以及个人的委托,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对全国性学会和省、市、自治区科协的咨询服务机构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中心”设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是“中心”的领导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及修改“中心”章程;

2.制定“中心”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和计划;

3.决定“中心”的组织机构;

4.审定“中心”的业务计划、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

5.向中国科协提出“中心”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6.审批分支机构参加“中心”的申请;

7.承办中国科协交办的科技咨询事项;

8.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

9.委员会认为应由其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中心”聘请总顾问、顾问若干人指导、协助“中心”开展咨询业务。

第六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秘书长的任务是:

1.贯彻实施“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工作计划;

2.主持“中心”的业务活动及经营管理工作;

3.协调“中心”各分支机构及“中心”各业务部门的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进行上述各项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以中国科协咨询工作部为工作机构,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逐步加以充实。

第八条 凡承认“中心”的章程,业务活动符合“中心”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科技咨询组织,经过申请、批准后,可作为“中心”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业务

第九条 为国家部门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计划、资源、科技潜力的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组织预测、考察、论证,提供择优方案和建议。

第十条 为政府或经济部门的经济、技术政策,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可行性研究、评议及进行技术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一条 为有关部门、单位的技术转移、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向银行发放建设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贷款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和专利申请的审查。

第十四条 为有关部门、单位代为培训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咨询业务人才。

第十五条 向有关单位提供科技信息。

第十六条 为国际有关组织及经济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中心”同意接受的其它咨询业务。

第十八条 编辑出版咨询业务书刊和报纸。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发挥科协系统跨部门、跨学科、跨行业以及超脱、客观和学术性、综合性的特点,对咨询工作要做到科学、先进、合理、可行。要讲求工作效益及经济效益,注意资料、数据的积累和整理、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通过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建立咨询关系, 并负责为委托单位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及分支机构在开展对外咨询业务时,要认真贯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外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心”在开展咨询活动中,要同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单位和工作者密切合作;要同国内外有关咨询机构建立必要的业务联系与协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财政部与中国科协联发文件(82)科协发咨字第024号《科协系统及所属学术团体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咨询服务费,对受聘参加咨询工作的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给予酬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中国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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