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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轻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83)轻艺司字第4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3-05-10

施行日期:198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促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用经济办法管理科技工作,充分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结合工艺美术行业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转让科技成果的范围:

1.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配主、新材料、新产品、综合利用等科技成果。

2.提高产品质量、产量,降低消耗,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特殊艺术效果的技术诀窍和技术革新成果。

3.对发展生产、扩大销售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科技情报成果。二、科技成果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要在自愿、互利、协作的原则下,签订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转让的经费额和支付办法,工作的进度和要求;有关经济赔偿等事宜。合同具体内容和格式,可根据不同科技成果的特点,由双方商定。合同副本要报送各自主管领导单位和财务部门备案。

三、让出单位的权利义务:

1.凡是基层单位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取得的成果,本单位均有转让权。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或对生产布局关系较大的产品,转让特别向国外转让时要经由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以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泄密事件;

2.让出的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有较高效益;

3.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和预计达到的经济效益,可得到合理的经济报酬,实行有偿转让;

4.毫无保留地向受让单位提供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在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和生产准备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对实现合同内容所需要的技术条件提出要求,并派技术人员亲临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参加试生产,达到双方合同规定的预期效果为止;

5.试产过程中,如遇到意外技术问题时,让出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会同受让单位共同努力设法解决。如虽经努力,仍不能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由让出单位负责,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受让单位的权利义务:

1.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向让出单位支付合同规定的经济报酬;

2.根据成果的技术要求,应在原材料、设备、动力等方面保质保量安排落实,为成果的应用积极创造条件。若成果确属成熟可靠,只是由于受让单位在施工建设、生产管理、原材料规格、技术操作以及不经让出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技术条件等方面原因。而使科技成果应用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受让单位要承担责任,技术专利转让费照样支付;

3.对让出单位提供的科技成果要进行保护,不得任意再转让,不得在国内外报章杂志上发表,更不得向外国人泄露。若发现转让和泄露,须赔偿让出单位遭受的损失。

五、科技成果转让的收费办法和标准:

由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和预计达到的经济效益,协商确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通常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数额收费:由受让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成果转让费,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

2.利润分成:从受让单位采用转让成果生产的产品利润中,提取不超过10%支付给让出单位,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销售额分成:从受让单位采用转让成果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不超过3%支付给让出单位,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六、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文规定执行。

七、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的实质和他方违约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单位,主管领导单位应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适当调解,调解无效,可向法院提出申诉。

八、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事故影响履约而遭受损失时,合同双方不承担责任,可通过协商解决。

九、凡是由拨款单位拨款取得的成果,成果所有权归拨款单位所有。出成果单位如要求有偿转让,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十、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企业,科技成果应为全行业和全国服务。在试行成果有偿转让的同时,基层单位用自有资金研制的科技成果要主动考虑尽快转让推广,扩大成为全行业的成果。转让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与主管部门协商。

十一、本办法即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和不妥之处希及时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如有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轻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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