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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类型科研院所的单位性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0]国科发财字第6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8-21

施行日期:1990-08-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科委、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部门和单位要求对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减拨事业费基本到位后的单位性质问题予以明确。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科研单位实行归口、分类管理,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逐年核减事业费,目的是促使改变经费的运行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增强自身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目前,国务院各部门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正在逐步实现事业费减拨到位,各省、市属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也将陆续实现事业费减拨到位。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促使科研单位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逐步增强科研后劲,特对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实现事业费减拨到位后的性质,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和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国发〔1989〕10号),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实现事业费减拨到位后,其人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的专项奖励和离退休金补助,按规定仍由国家财政继续拨付。技术开发类型单位事业费减拨到位后,其科研单位本身的事业性质不变,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根据国发〔1986〕12号文件精神,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渠道不变,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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