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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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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8-26

施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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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做好调配工作,把好人员入口关,是不断提高我院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认真地把调配工作做好。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科学院从院外调入人员暂行规定

为提高我院职工队伍,特别是科技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调整职工队伍结构,切实保证调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把真正优秀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吸引到我院,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调入人员的原则

1.调入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编制范围内,超编、满编单位不得调入人员。

2.各单位调入人员,应首先从院内选调,严格控制从院外单位调入,一般不从企业单位调入。调入人员应实行严格考核、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和单位领导共同审定、择优录用的原则。

3.调入人员,各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引进平等、公开、竞争的机制,逐步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

4.调入的工人不得调到管理岗位上做干部工作。

5.调入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时,单位应有空余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第二条 调入人员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较扎实的基础、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科研或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

4.具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调入

(1)集体所有制身份职工;

(2)与本单位职工有血缘、亲缘关系的;

(3)不具有本单位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4)配偶不在本地工作的;

(5)专业、工种不能对口安排的;

(6)有伤、残及慢性疾病的;

(7)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第三条 调入人员审批权限

1.调入在职人员,由各单位审批办理。

2.调入下列人员应报院审批(京外分院地区报分院审批)。

(1)五十岁以上的高级专业职务、四十岁以上的中级专业职务、三十五岁以上的初级专业职务人员;

(2)党、政管理干部;

(3)三十五岁以上女技术工人和四十岁以上男技术工人;

(4)普通工人。

第四条 调入人员审批程序

1.由人事(干部)处组织有关处、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1)调入在职职工需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并有原单位书面意见。

(2)调入科技人员,应由二名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对其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外语水平、业务能力、科研背景和曾做出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3)调入工人,应由用人所在部门对其应知、应会进行考核(必须达到相应的水平)。

2.研究室(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后,人事(干部)处应进一步对其政治条件和业务能力等全面考核,经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3.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将有关材料报院人事局(分院人事处)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拟调入人员审批表;

(2)拟调入人员业务考核表;

(3)原单位鉴定材科表;

(4)用人单位指定医院体检证明。

4.情报院人事局(分院人事处)审批的人员,单位考核同意后,将全部材料报人事局(分院人事处)审核,经审定同意后,通如有关单位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 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选调、安置复转军人、从社会上录用干部、招收合同制工人和院内职工调动,均按照本规定第一、二条执行。

第六条 经分院审批调入的人员,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审批人员名册报院人事局备案。

第七条 调入在职人员是补充院职工队伍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调配规定,杜绝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院人事局(分院人事处)将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调入人员的单位和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

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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