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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7〕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20

施行日期:2007-03-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南宁市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方案

2007年,经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每月每人30元提高到50元”列入2007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完成这一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施目标

为保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由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不低于365斤米,12斤食用油和360元定补金,调整为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不低于365斤米、12斤食用油和600元定补金,即在原来供养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的定补金。

三、经费来源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含购买粮油),由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部分),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财政按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0元的专项补助,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区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下拨各县区财政专户。

四、工作职责

完善五保户供养制度,提高五保户标准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民政部门是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和对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做好资金分配计划,督促各乡镇按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款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建设验收;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保障措施

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是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一项“德政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根据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要加强领导,做好对本乡镇五保供养款物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时发放、按标施保,同时指导村委会做好五保供养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此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把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结合。将五保户危房优先纳入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二)把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结合。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要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县区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治疗的按当地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

(三)4月底前,各县要出台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文件,各城区要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17号)的规定执行。6月底以前,各县区要完成审批发放工作。7月份,各县区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并书面报市人民政府。8月份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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