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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直属单位汽车购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科协发计字[2003]7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09

施行日期:2003-10-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有关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协直属单位的汽车购置管理,提高资产配备和使用效益,落实中国科协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国科协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科协直属单位汽车购置管理暂行规定》。经研究,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03年10月9日

中国科协直属单位汽车购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协直属单位的汽车购置管理,提高资产配备和使用效益,落实中国科协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 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和《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协计发资字[2001]035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协直属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协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汽车购置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配备汽车,应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统筹兼顾、讲究实效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更要考虑单位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配备汽车应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小汽车一般配备排气量为2.0升(含2.0)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各单位购置小汽车的排气量和价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上规定。旅行车、面包车、大客车及其它车辆的购置标准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单位的汽车配备实行车辆编制管理,各单位的车辆编制数由计划财务部、组织人事部、机关纪委(监察室)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等确定。

第六条 各单位配备、更新汽车,不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汽车。

第七条 各单位配备汽车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准擅自购置汽车。

第八条 申请报批程序

1、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之前提出购置汽车申请。申请单位要附专函并填写《中国科协直属单位汽车购置专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

《审批表》由申请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填写。《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实,将予以退回。

2、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在统筹考虑本单位现有车辆情况、经济状况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所报《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本单位意见,报计划财务部。

3、计划财务部根据申请单位的现有车辆状况、经济状况、车辆编制、所开展的业务,以及中国科协年度车辆购置计划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分管书记统一审批。

4、申请单位购置汽车经批准后,应在编制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填列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5、单位购买汽车后,应联同购车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和《审批表》及时到本单位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建卡、报销手续。

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经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未经审批或没有《审批表》,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借款和报销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已配备使用的汽车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

第十条 要严格车辆编制管理,凡汽车超编单位,不得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机关的汽车配备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 [1999]5 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购置汽车的单位,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情况严重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直属单位汽车购置专项审批表(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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