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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息产业局关于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信产发[200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8

施行日期:2006-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和《关于同意北京市信息化促进中心等31个单位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机构的函》(信人函[2005]212号)的要求,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通知有关人员遵照执行。

一、设立海南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登记、继续教育工作。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为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机构,负责我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对自2004年1月1日起取得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算)。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到海南省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证书不再有效。

三、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 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 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有关文件及具体事项请查询:www.itb.hainan.gov.cn.

咨询电话:

海南省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 65357879,65344274

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65391995,65396126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信息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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