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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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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9

施行日期:2006-08-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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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与省级目标相结合,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建立有效的配置资源机制,制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人才的资助计划;

(二)制定本省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做好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攻关计划的衔接,促进研究成果实际应用;

(四)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第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来自大专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八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资助计划;

(四)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与组织实施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研究成果实际应用。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学发展态势,结合湖南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湖南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有利于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研究;

(三)有利于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四)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有利于促进区域科技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发布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建立资助信息查询系统,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第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第十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通过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对象:

(一)初审;

(二)同行专家评议;

(三)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委员大会批准。

特殊专项类型按特定程序执行;特定程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时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在专家库中挑选组成同行专家评议队伍和专家评审组。

评议和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有良好的资信和品德,热心科学基金事业,公道正派。

第十七条 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案、研究条件以及申请者的创新能力等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学科评审组在同行评议基础上重点讨论、评议非共识创新项目,结合总体资助战略提出资助建议。

委员大会审定批准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评议和评审专家的评价与信用制度。

第十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评议和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请者和评议者的权益,维护评议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申请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当年不能选为学科组评审评委。

第二十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要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核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工作进展,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和应用等。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为科学家服务,自觉维护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湖南省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周围环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字样。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省科学基金委。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of China,缩写为HNNSF.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审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委务会议负责解释。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06年8月29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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