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企业:
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29日
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批准列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重大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关键装备研制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已初步形成产业优势和具备一定基础的地区,以重点发展具有明显特色和一定市场竞争能力的高技术产业为目标,逐步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发能力的建设项目。
(五)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是指以扩大高技术产业规模和推进信息化为目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并提升现有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省发改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的产业政策;
(二)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
(三)组织评审省高技术项目,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四)协调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持部门是指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及省级有关部门。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持责任。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省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持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持部门。
项目主持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发改委的通知,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申报省高技术项目的有关工作,对项目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省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受组织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定期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的省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改委。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申请省高技术项目的法人单位。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项目通知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持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五)接受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省发改委根据《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明确当年度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申请省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改委申报项目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第九条 申请省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并具有专利、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生产许可;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
(三)创新能力项目应在行业中有优势的、扎实的研发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基础和所需的基本设施,以及一支人才素质较高的队伍,并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四)基地建设项目应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和技术优势,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集中度高,拥有一批骨干高技术企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当地政府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具体的政策措施。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 和第九条 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并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 至第十条 的相关要求,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把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 对项目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具备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由与项目单位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项目申请报告,并按照科学、公平的原则,择优列入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省发改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至第十条 要求;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全、有效;
(三)项目实施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未列入其他省级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省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并按要求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鉴定验收准备工作,编写鉴定验收资料,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项目主持部门在核实情况后报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后委托项目主持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鉴定验收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作出鉴定验收意见。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
项目主持部门应对提供的鉴定验收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进行审查,并将鉴定验收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报送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后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补助,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高技术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项目主持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按时将符合要求的省高技术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综合考虑项目申报单位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补助项目名单,经省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省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持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及时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项目主持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承诺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若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发改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高技术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持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省发改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1、项目的意义及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2、项目与产业发展的关联度分析。
3、产品的市场前景。
4、项目的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及中试情况和鉴定证明,技术或工艺特点,与现有技术与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建设方案、规模、地点、期限。
6、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制性质,在本行业中所处地位,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资信情况,项目负责人情况及项目组织方式。
7、原材料供应及土地、水、电、气等外部配套落实情况。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经济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附件: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4、国土部门意见。
5、资金来源证明。
6、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产品等)。
7、企业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8、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承诺书。
附件2:
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编号:
企
业
概
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
企业经济类型
开户银行
企业信用等级
资产总额
所有者权益
上年销售收入
上年税金
上年利润
上年出口创汇
主要产品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技术基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前期成果评价、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市场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
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实施配套条件: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项目主持部门意见:
年月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