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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国家教委、中科院关于推进大中型企业与中国科学院、高等院校合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经科[1986]3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5-30

施行日期:1986-05-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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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关于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为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高等院校的科技优势,推进科研单位与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合作,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各地经委(计经委)、高教局、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应把推进大中型企业同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高等院校的横向合作纳入议事日程。首先要摸清现状,制订具体措施,帮助、引导大中型企业更进一步地依靠科学技术;促使产业部门以外的科技队伍有更多机会面向经济建设。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同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高等院校开展合作要坚持自愿互利、扬长避短、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围绕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和出口创汇能力,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人才培养、企业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多模式的合作。特别要注重开发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并切实取得成效。

三、国家经委与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商定,一九八六年计划推进100个大中型工业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编制重大技术开发百项合作计划。纳入计划内的项目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为此,请各地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局、总公司,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和各地高教局将本系统的合作现状 (含已合作或意向性合作的项目名称、 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参加单位及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和拟采取和提出的措施、 建议等,于六月二十五日前按各自系统分别报送国家经委科技局、国家教委科技司、中国科学院计划局,同时抄报“经济科技合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请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哈尔滨、西安、武汉、成都、兰州、广州等城市经委(计经委)主动与中国科学院当地分院和当地高等院校取得联系,开展互访对话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局、总公司在积极促进产业系统研究单位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的同时,也应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组织包括科学院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内的行业性或专题性互访对话活动,中国科学院各地分院和各高等院校要主动访问当地经委和国务院各产业部门,表达互访对话的意向。请各地区经委(计经季)和国务院各部门将上述互访对话活动的安排及作法告知“经济科技合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与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的工作由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协调。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从宏观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国家经委与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商定成立“经济科技合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国家经委科技局、技改局,中国科学院计划局、技术科学学部,国家教委科技司的局级领导组成。“协调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地点暂设国家经委科技局内,对外联系暂用国家经委科技局印章代。

国家经委、 国家教委、 中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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