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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7〕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30

施行日期:2007-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领导与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川办发(2001)77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府发(2005)4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制定了《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发生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根据事故的轻重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市长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3.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5.市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出事故现场。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职责

1.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4.定期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市内发生分管范围内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分管安全的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三)其他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对分管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4.在部署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市内发生分管范围内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二、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

(一)道路交通动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规建局、市安监局

(二)水上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

(三)煤矿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市经委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四)非煤矿山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五)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采矿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宜宾火车站、宜宾民航管理处、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规建局

(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八)民爆物品生产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经委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九)消防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

(十)农机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农机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

(十一)食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宜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十二)明确划分的特种设备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规建局

(十三)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出租车辆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规建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

(十四)供用电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经委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宜宾电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市林业局

(十五)旅游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旅游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规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

(十六)竹海景区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蜀南竹海管理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长宁县政府、江安县政府、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

(十七)学校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

(十八)铁路建设运输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宜宾火车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

(十九)民航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宜宾民航管理处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气象局

(二十)文化娱乐场所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文化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二十一)林业行业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民宗局

(二十二)河道采砂及水库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二十三)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城市广告牌板)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规建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二十四)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

(二十五)粮食收储及储粮化学药剂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

(二十六)寺庙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民宗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经委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实施电力行政许可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对本市范围内电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市安监局下达全市供用电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4.负责发放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和民爆物品行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并监督检查,负责成品油加油站点及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6.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年检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及审核;负责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及审批工作;负责煤炭行业质量标准化建设,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广应用煤炭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抢险工作;会同市安监局下达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对不符合煤炭行业管理标准的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并组织复产验收。

7.认真组织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抢险救护,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市公安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检验、牌证发放及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监控;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及管理并严格把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及违章处罚,负责农用运输车和农用机械在道路上的监管及违章处罚。

4.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在使用、开业或举行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和举行;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和安全间距的审查监督;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火灾事故的认定。

5.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运输、燃放的审批并严格把关;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6.负责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储存、运输的审批;负责民爆物品的保管、押运和爆破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并严格把关;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实施治安和消防日常监督管理。

7.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重特大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市交通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巡查;依法对违法船舶(设施、设备)和人员以及所有人或经营人实施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渡口设置提出意见;负责对码头、船舶、航线的审批;负责对船员的考核发证。

4.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实施“三关一监督”管理;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负责对车辆技术严格把关;负责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监督客运站严格执行“五不出站”制度;负责对客运站和渡口、码头及水上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5.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6.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危险路段(因公路缺陷造成事故多发地段)安全界定和整治工作。

7.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抢险救护,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

2.根据国务院第34号令及省政府第98号令等规定,组织、协调对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会同有关部门代市政府起草、下达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监督。

4.负责煤矿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并严格把关;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并严格把关;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参与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7.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8.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负责劳动防护生产、经营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9.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与发证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承担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市规建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搞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对违章施工、违章作业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4.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资质审核报批、年度审核及监督管理。

5.负责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改、扩建工程,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天然气管道和重要设施、建(构)筑物外部安全间距审查工作。

6.负责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气)、新建燃气企业及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场地和相邻建(构)筑物的建设规划定点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定点符合相关要求;负责对城市公共汽车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对建成区已移交给规建局管理的路灯、桥涵、下水道、堡坎及其防护栏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安全管理;负责对建成区已移交给规建局管理的城市道路管护和隐患排查整治。

8.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9.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市国土资源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含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等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审核把关;监督当地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点予以关闭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市商务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审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得违法违规收购。

4.负责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商贸市场和重大商贸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市质监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省质监部门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以下统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安全监督监察。

4.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5.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调查处理。

6.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7.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8.认真进行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治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和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9.完成省质监部门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九)市水利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渔船(包括江河船体网箱养鱼)的审批、检验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把关;严禁渔船非法载客。

4.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审核上报工作,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因采砂活动影响行洪和河势稳定、行船安全。

5.负责指导水库管理和督促水库安全维护。

6.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7.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市旅游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的综合协调、指导。

4.负责旅行社、星级宾馆的审批、评定和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把关。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市蜀南竹海管理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对竹海景区内安全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

4.认真进行本系统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二)市林业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森林管护和日常安全监控。

4.负责森林火灾的处理。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三)市教育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依照管理职权,分级负责学校、幼儿园的设立、审批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素质。

4.不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特别要注意对学校危房的安全检查及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确保师生安全。

5.严格规范学校举行重大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规则,制定确保师生安全的可靠措施。

6.切实抓好学校集体食堂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7.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四)市文化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协助公安部门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抓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经常组织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4.督促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发生的各类重特大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五)市农机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及监督管理;负责农用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并严格把关;负责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源头管理及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

4.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六)市工商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工商管理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前置许可手续,依法登记;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4.组织好个体工商户的安全教育,提高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督促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切实抓好市场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安全检查。

6.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7.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七)市粮食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及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监督管理。

4.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八)市人防办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人防工程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和人防设施等质量安全监管。

4.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九)市气象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4.负责灌充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驭自由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市发展改革委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项目列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协调发展。

4.对需安全前置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负责对前置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和严格把关。

5.认真进行本系统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一)市国资委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对直接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应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

4.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二)市财政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筹集、保障市级财政应承担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和相关安全生产经费;监督安全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4.认真进行本系统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三)市卫生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及职业健康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鉴定工作。

4.负责食品安全中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5.负责安全事故伤员的应急医疗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6.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7.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四)宜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4.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除外)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5.认真进行本系统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食品药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五)宜宾火车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审查、批准工作,严格把关。

4.加强本行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铁路设施的检查、维护,保持状态良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配合公安等部门,共同维护铁路秩序。

5.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督促职工严格执行“两纪”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确保运输生产安全和作业职工人身安全。

6.按规定配齐道口安全装备,完善有人看守道口等安全设施,加强看守人员的监督管理。

7.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六)宜宾民航管理处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宜宾民航运输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飞行、空防和航空地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飞行和航空地面安全情况,分析安全形势,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及建议,起草安全通报或安全简报。

4.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七)市城管执法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对广告牌(板)的设置和审批并严格把关,防止城市广告牌(板)垮塌伤人。

4.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八)市供销社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分级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和定时定点燃放实施统一的规划定点并严格把关;负责零售网点产品配送的安全管理。

4.负责配合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堵塞非法生产的销售渠道。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九)市民宗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对相关宗教活动点的设立和审批;负责对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的安全监管。

4.负责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重大集会、庆典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认真进行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及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十)市监察局

1.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参与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3.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涉及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省、市政府(安委会)批复的处理意见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4.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十一)市检察院

1.依照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并与事故调查组互通情况,协调配合。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行贿、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调查材料复印件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组织办案组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2.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

3.检察机关应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组。

4.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十二)其他部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督促本行业或系统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4.针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特点经常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5.经常组织本行业或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6.负责本行业或本系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查处及隐患整改工作,摸清企业重特大隐患情况,并督促企业整改。

7.督促本行业或系统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三同时”审查。

8.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处置预案的要求,指挥抢险及伤员的救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9.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市级各部门在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能职责的同时,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精神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另外,以上未明确的市政府领导和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能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执行。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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