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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中等学校继续招收部分收费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文教[1994]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5-23

施行日期:1994-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今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继续招收部分收费生,占计划内30%。

收费标准:

中专学校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400元;

职业高中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普教系统独立设置的中专学校(不含中师)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成人中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

普通高中在计划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部分收费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

收费标准一律登招生简章(明码标价),公布于众。招收收费生所收取的款额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对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将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教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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