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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最高限额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教财[1994]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08

施行日期:1994-06-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九九三年秋季开学前,省教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印发了陕教财(93)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对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学校超标准收费及自定收费项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现对原制定的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调整如下:

省级重点中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如要突破上述限额,须报地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要按陕价涉发(93)33号文件精神,实行减免。

代办费用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要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并严格控制,切实遵循自愿的原则。代办费用的项目包括:课本费、体验费、实习实验费、膳食费、高考会考费、招生报名费、毕业证书费、高寒地区冬季无取暖设备的学校可酌收取暖费。代办费收费标准由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农业部门在省规定项目以内确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和各种社会集资,学校有权拒绝并坚决抵制有关部门的各类摊派收费。

学校收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财政厅陕财事字(1994)04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市、县(区)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四年秋季开始实施。学校在开学收费前都要张榜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

学校开学时,各级教育、物价、财政和农业部门对学校收费工作要进行检查,对违犯规定乱收费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对群众举报的高收费、乱收费的问题,要逐一查清、严肃处理。

陕西省教育委员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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