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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教监厅[199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3-30

施行日期:2000-05-1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实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5〕16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硕士点申请评估,申请单位每个点交评估费800-1000元;申请增设硕士点,每个点交评估费1000-1200元。博士点申请评估,每个点交评估费1000-1300元;申请增设博士点,每个点交评估费1300-1500元。在对博士点进行评估时,该博士点所覆盖的硕士点的评估,不另收评估费。

(二)对已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生院整体评估时,申请单位交评估费5000-7000元;对申请建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整体条件评估时,申请单位交评估费8000-10000元。

(三)咨询费按非营利原则由教育评估所与申请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不再交纳其他费用。

二、教育评估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地方学位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分工所承担的有关评估工作,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4月10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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