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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7〕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4

施行日期:2007-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切实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市直各部门组织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及《规定》的要求,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立法依据各一式2份。

起草部门收到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完善后,由起草部门将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起草说明及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程。

三、市直各部门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市直各部门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反馈意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协调会、论证会的,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5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式5份;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1份。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审查,对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并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南宁政报》、《南宁政务信息网》上刊登公布。

五、为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指导,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予以通报;问题较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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