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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教计(1998)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09

施行日期:1998-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浙江省境内举办各类学历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项目定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年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支出内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根据省制定的学生培养成本核算办法和本校办学成本提出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按隶属关系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非义务教育高中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按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同时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民办高校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六条 学校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大中专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

第七条 教学所需的文字及音像教材、作业本、讲义资料和一些必须统一的生活费用和与教育有关的活动费用等,可由学校代收代支,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多还少补。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经核准支取的经费均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学校和各项正常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均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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