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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4

施行日期:2002-12-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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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由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国家、自治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办学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资源完整,多方筹措资金,积极稳妥地做好部分企业学校的分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就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接收的企业学校

沙依巴克区接收新疆建材陶瓷厂子校、新通集团公司子校(含交通企业民族中学);

新市区接收新疆建材局联校;

水磨沟区接收新疆焦煤集团煤建子校;

头屯河区接收西域水泥有限公司子校(原7008厂子校);

东山区接收新矿集团小洪沟子校;

达坂城区接收新疆化肥厂中学。

二、企业学校转制的具体措施

过渡经费、人员移交、资产移交等事宜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企业学校转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2]63号)精神执行。

三、各区接收企业学校日程安排

(一)各区于2002年12月30日前报接收7所企业学校工作方案。

(二)各区于2003年上半年完成接收工作。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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