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3]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03

施行日期:2003-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精神,按照《浙江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确保到2005年全市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高标准高质量“普九”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把迎接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评估验收工作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四高四化”,即普及程度高、师资合格率高、经费投入高、教育质量高和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学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

二、抓好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要认真搞好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各县(市、区)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规划,提出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分年度实施目标,并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按期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目标。

三、完善体制,加大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努力建立起规范的、稳定可靠的教育投入体制和保障教育投入的激励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学校改造与建设三项经费的落实。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评估验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两基”年审和高标准高质量“普九”的评估验收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自查,搞好验收。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评估验收工作从2003年开始,结合“两基”年审工作进行。各县(市、区)要对照高标准高质量“普九”的要求,认真开展“两基”年审自查自评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浙江省“两基”年审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凡通过自查自评认为已达到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要求的县(市、区),同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验收。报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

二○○三年三月三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