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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教监(2003)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14

施行日期:200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办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通知》(教电[2003]28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各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省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县(区)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择校生招生比例。

二、明确择校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列本的100%乘以3制定。各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在规定金额外另收其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择校费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部分返还给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用择校费发放教师、干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或平衡财政预算。

三、切实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办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择校生招生程序、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要与统招生一起向社会公布,一起填报志愿,纳入同一批次,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高中录取控制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择校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限”政策的具体实话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监督。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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