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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14

施行日期:200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不断增多,如何解决好这部分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做好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对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成果,实现教育公平,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使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高校,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教育部门要抓好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的进展情况;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校要及时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要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金融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足额的贷款贴息经费;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贷款的各项工作,配合金融部门管理、使用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应还贷款的利息,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后,集中支付贷款经办银行。普通高校专科学生按规定升入普通高校本科学习,还款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升入的本科院校与贷款银行协商,办理学生贷款展期。

各院校要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从2004年起,学校要从每年学费收入提取的专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中提取10%作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列入学校“专用基金”帐户。要确保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贷款学生在规定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偿还贷款的本息及发生呆帐或不良贷款的,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核销本息,其中,学校负责承担的50%从风险专项资金中解决,另外50%由金融部门负责承担。各高校在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时,应与贷款学生签订协议书,明确贷款学生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方,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各高校对毕业前未能履约还本付息或没有与银行签署《还款确认函》的贷款学生,要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对毕业后能够还本付息的贷款学生,要及时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交还学生本人。

要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扩大国家助学贷款覆盖面。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由向学校申请转为向家庭所在地银行申请的一种借贷方式,主要解决农村贫困学生贷款上大学问题。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在借鉴其他省(市、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县、市进行试点,积极试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另行制定。

三、继续完善高校学生奖学金制度。国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确定在高等学校中建立奖学金制度,其中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从2004年开始,省政府设立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贫困学生奖学金,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取得优异成绩。

四、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制度。各高等学校要在教学、科研、后勤管理及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岗位,让他们通过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弥补在学习期间的一些开支。学校要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可从每年收取的学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勤工助学支出,具体标准由各高校视情况自行制定。社会各界也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帮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在放假期间,更多地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机会。

五、继续实行特困生困难补助办法。国家规定普通高校要从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专门用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特别是解决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临时困难问题。各高校要严格执行这项规定,将此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克服困难,节省一切不必要的开支,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补助的资金来源。

六、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各普通高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通“绿色通道”。在接收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时,可先行办理入学手续,缓收学费,或者通过银行直接为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要杜绝因学生暂时交不起学杂费而拒学生于校门之外的现象。

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建立各种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基金,扶持和帮助这部分学生上大学并顺利完成学业。对企业用于建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基金的支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待遇。各高校要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提倡社会和学校积极配合,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等献爱心形式,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八、要利用现代化手段,构建资助工作网络平台,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要建立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网站,为更多的经济困难学生参加社会勤工助学活动牵线搭桥,为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更多的经济资助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九、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高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中,要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积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扶贫与扶志紧密结合,在扶贫、扶志教育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使每个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责任意识。注意加强对他们的心理指导和咨询,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解除自卑感等心理负担,形成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促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十、加强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各高校安排的年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用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在执行中要加强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涉及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高校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的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学校的纪检、审计部门要加强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以确保资助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十一、建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定期召开有教育、财政、民政、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参加的省级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高校要成立校(院)长负责,由学生、财务、后勤、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工作。

十二、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校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适时、定期宣传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宣传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好的典型和经验,使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注和关心这项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和支持资助经济困难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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