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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7

施行日期:200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省直党工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省直党工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能够正常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对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经常性的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出推进措施,调度各种工作任务和进展情况。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落实到行政处(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抓好。

二、设立助学专项资金,保证稳定经费来源

(三)省政府设立资助贫困学生专项补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扶贫助学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各级组织、个人和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四)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残疾学生以及贫困家庭(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五)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学生的学费等开支。

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精心组织实施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子女、孤儿,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书本费、杂费等项开支家庭的子女,因突发事件致贫家庭中的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暂划定为特困和贫困两个等级。参考标准:特困生一般以既交不上书本费又交不上杂费为标准;贫困生以能交上书本费或杂费中的1项为标准。

(七)特困生、贫困生由学生所在学校会同学生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员会调查、研究、认定,对入围的学生在学校和社区(村)张榜公布,公示15天,对无异议者登记造册,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汇总,每年11月中旬前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布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保证助学专项资金能够真正用到贫困学生身上。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

(九)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十)动员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要将“对口支援”工程、改造薄弱校工程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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