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南昌工程学院的批复》(赣府字[2004]53号),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已更名为南昌工程学院。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南昌工程学院”印章,原“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启用和停止使用印章印模(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4)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4
施行日期:200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南昌工程学院的批复》(赣府字[2004]53号),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已更名为南昌工程学院。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南昌工程学院”印章,原“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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