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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芜政办(2004)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16

施行日期:200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50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调整成立“芜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发展计划委、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团市委、编办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各县、区也要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芜政办〔2003〕27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人事部门要统一管理毕业生协议鉴证、就业报到、调整改派、档案、户口及党组织关系转递等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防止出现多头管理而造成的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的现象。要积极引进我市紧缺、急需的各类毕业生,拓展就业渠道,尤其为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三、继续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途径开辟就业渠道

继续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48号)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市、县、乡镇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积极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部门下达的年度进人计划内,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对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经编制部门批准后允许超编进人。重点满足我市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工程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对毕业生引进与储备的要求;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机构对毕业生的吸纳需求。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支持毕业生走自主创业的道路。

对本市生源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市人事部门应尽力帮助推荐就业。各企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同等条件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对未就业的毕业生,市人才交流中心两年内免收人事档案保管费。举办面向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供需洽谈会,毕业生免费入场。

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自愿来芜湖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广泛吸纳各类毕业生,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就业登记,帮助推荐就业,向我市经济建设急需人才的单位输送人才。

四、加快形成社会化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和培育人才市场,努力建成信息畅通、规模较大、主体到位、硬件一流、服务规范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办好“芜湖人事人才网”,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人才市场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体系。市人才市场要加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广泛联系,加强与市劳务市场的相互衔接,做好企业用人信息的调查收集,积极开展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供需洽谈,向用人单位大力推荐毕业生。要专门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公开程序,减化手续,提高效率,规范运作,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

五、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才管理模式

积极推行聘用合同制、人事代理制、人才派遣制等新的用人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打破“铁饭碗”、“终身制”。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主,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毕业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窗口,积极为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提供包括代管人事档案和行政关系、聘用合同鉴证、集体户管理、建立社保关系、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组织关系接转等方面的配套服务,逐步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专业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新模式。

六、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共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制定和落实相关服务措施,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虚假招聘、收取押金、不办“三金”等现象,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促进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进一步发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为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和人才流动提供便捷服务。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转变,要关心毕业生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充分发挥毕业生人才资源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吸引、留住人才的优惠政策,切实将我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得更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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