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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鄂州政发[2004]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0

施行日期:2004-10-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精神,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快鄂州农村教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教育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一)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富裕型小康城市的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教育作为全市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继续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两基”的巩固提高。要积极开展争创“四无”活动(农村小学创建无流失乡镇、无流失学校,农村初中创建无流失年级、无流失班级),突出抓好农村初中的控流工作,做好“普九”复查的迎检工作,全面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使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小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0.8%以下,初中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5%以下。2010年,全市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三)积极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适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各区要合理规划高中教育发展,优化高中教育资源,扩大高中招生容量,满足群众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需求。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整合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

(四)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挥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普遍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使受训农民掌握1?2项农业生产实用技术。要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鼓励和支持“订单”培养,先培训后输出。继续发挥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重要作用,农村中小学采取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的方式,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农村开展教育、文化、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

(五)重视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各区、街办、乡、镇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全市各乡镇均要建成一所示范性幼儿园。要继续办好市聋哑学校和市弱智儿童康复中心,到2007年,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0%以上。

(六)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各区要认真组织实施《鄂州市2004-2006年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发展规划》,把握我市作为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首批试点实验区的发展机遇,争取用2-3年时间,使农村初中和中心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其它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Ku波段或光盘播放点),农村初中建有校园网,初步建成鄂州市教育城域网,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整体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七)建立和完善对口支援制度。市、区各部门要对口支援1?2所农村中小学,在资金、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和帮扶农村学校的发展。市直学校要对口支援1所农村中小学,开展城乡“手拉手”、“结对子”活动,提高农村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纳入工作范畴,督促中小学做好接收工作,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要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二、全面落实和完善“以区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农村教育投入

(八)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乡镇、村都应承担维护学校治安与安全、化解“普九”债务和组织学生入学的责任。

(九)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到“三个增长”(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安排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能低于60%”的规定,主要用于补助学校公用经费、改造中小学危房、偿还“普九”债务等。新增的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各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建立教师工资专户,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地方津补贴的发放,要与当地公务员一视同仁。进一步落实区长负责制,建立教师工资发放监督机制和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成立监督小组,定期公布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到2005年底消除现存D级危房。各区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建立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危房改造工程要立足于脱险加固,做到有危必改,改必除险,改必无患;要充分考虑人口出生逐年减少的实际,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统筹规划,统筹安排。要坚持规模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禁高标准、超规模举债建设,不得因危房改造给学校增加新的债务。按照国家规定,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减免危房鉴定收费和其他有关税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收取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调控费和管理费。

(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从今年起,各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生均每年不得低于15元的拨款标准,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足额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严禁截留、挪用、平调、挤占学校的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抵顶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教材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2004年秋季开始,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十三)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从2004年起,市政府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助学专项资金,各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助学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鼓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倡和鼓励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生进行“一对一”帮扶活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含物价局)对学校检查、审计时收缴的罚没收入,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列入预算,全额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贫困学生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教育、财政、民政、物价、扶贫办、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参加的助学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建立扶贫助学专项基金,由教育部门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定期下发救助基金。争取到2007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十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区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内完成“普九”债务的清理锁定工作,把非“普九”债务剥离出去,把因高息和计复利所产生的债务清减掉,锁定到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承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各区、乡镇政府要签订偿还“普九”债务承诺书,每年在财政支出中拿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普九"债务,力争用5年时间还清。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生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三、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增强教育为“三农”服务的能力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认真做好中小学课程改革工作,根据农村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实际,加大地方教材开发力度,构建与国家课程配套的地方与学校课程体系,研究制定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教育评价制度和考试招生制度,建立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的教育评价体系。要大力开展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培训,保证每个初中学生毕业时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农业生产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十六)大力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各级政府要成立“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统筹和优化农业、科技、教育资源,构建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农村教育培训网络和科技推广网络。教育部门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成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正确引导初中后的合理分流,确保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村要为农村学校提供2?5亩的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要充分利用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资源,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开展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计划、编办、财政、经贸、劳动、人事、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统筹、部门齐抓共管的农村教育工作机制。

(十七)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区政府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努力创办高质量的民办高中和学前教育机构,满足农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信息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和权益。对发展农村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十八)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把教师入口关。推进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严禁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坚持择优录用,逐步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层次。积极探索教师资格考核考试与再认证制度,试行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的衔接。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十九)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用人机制,充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竞争择优、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格实行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制度,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二十)完善教师交流制度。启动“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积极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和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镇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同时,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在表彰奖励方面,要向农村中小学倾斜,表彰全市优秀教师,农村教师的比例不低于70%。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帮助农村学校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二十一)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坚持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省特级教师和省、市级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讲学、交流,五年内要为全市所有乡镇初中和小学主要学科培训一名骨干教师。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各区政府要根据省政府规定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农村教育工作责任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制度,将农村教育发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教育工作督查制度,批准设立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聘请一批兼职督学,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促检查。重点督查“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保投入、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助学、化解普九债务”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巩固提高的进展情况,定期开展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实行农村教育工作通报制度。市监察局要研究制定对区级政府主要领导履行农村教育工作职责的纪律处罚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抓好食品卫生、防疫工作、交通安全、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师生安全和教育稳定。

(二十四)优化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环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在规定收费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任何部门未经当地政府许可不准擅自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处罚,到学校收费必须持区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和通知书。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文化场所管理,为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风尚。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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