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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1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1

施行日期:200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2004年10月11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根据国家政策,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和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

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筹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

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按中标协议核定普通高等学校借款总额,承担助学贷款日常管理与监督,核拨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核定所属高校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自行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在区内普通高校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标准实施贴息,借款学生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若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区外普通高校攻读学位,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与国家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就学生流动问题达成明确解决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落实贷款贴息,我区财政不再核拨其贴息经费。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广西境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金”中,代为偿还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三、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

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学贷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我区区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广西银监局确认、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区学贷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办银行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更,原则上每隔3年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考虑到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数量较少,各地级市单独进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有一定的困难,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或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属高等学校委托区学贷中心对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招标,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经费由各市自行管理和支付。

(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

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区学贷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学生和区学贷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普通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的内容;在区学贷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予以确认;向经办银行提交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在校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贷款额度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规定向经办银行及时足额支付;积极为借款学生推荐就业,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就业情况。

经办银行要按方便贷款的原则简化贷款程序;按中标协议的约定提供贷款服务,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及时向普通高校和区学贷中心提供学生贷款和还款情况。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要主动与银行联系,及时向银行提供就业情况和联系方式,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区学贷中心负责全区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协调银行和学校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和核拨自治区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督促经办银行履行贷款合作协议,监督高等学校贴息经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四、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经办银行、学贷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人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区学贷中心。

区学贷中心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区学贷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区的具体实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另行制订。

五、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厅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区学贷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具体组织部署全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监督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进行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区学贷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广西境内民办普通高校暂不列入国家助学贷款招标范畴,其管理待研究后确定。

(三)本意见于下发之日起在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

(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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