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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本市各中小学进行大规模补课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05)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1

施行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近来,我委多次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一些学校在课余和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大规模的补课,并收取补课费,严重违反了有关法规,违背了教育规律,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精神,促进学校依法办学,现就严禁本市各中小学进行大规模补课,进一步重申如下通知:

一、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第一责任人”的精神,各区县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治教,要针对目前学校中存在大规模收费补课现象等违反有关法规、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结合实际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将学校落实“减负”要求的情况纳入对学校工作考评的指标体系。

二、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执行《条例》和《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加强课程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各中小学校不得延长学生上课时间,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组织集体补课。严禁大规模(集体办班)补课。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育资源为学生学习活动服务。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期间,学校不得将教学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严禁各中小学将教室、场地等教育资源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他人,进行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四、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的规定,上海市特级教师、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不得从事社会上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家教等有偿教学活动,对违规者将按照《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和《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小学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学生在学习中的问题,要热情指导和解答,对确需帮助的个别困难学生要加强针对性的义务教育辅导,但不得用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补课。

五、此通知下发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的学校及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查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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