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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安排

发布部门:太原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并教人字[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4

施行日期:2006-03-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太钢、西山教育处,市直属学校(单位)、厂矿中学、民办学校、中专(技工)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要求,现将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对象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包括本市教育系统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认定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申请资格种类与资格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格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今年暂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申请学科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填报一个学科。

(二)资格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于有疑议的学历证书,应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太原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查询认证(地点:旱西关南二条5号,电话:3041956)。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

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宣传与咨询

宣传与咨询活动时间确定为3月14日至4月9日。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安排,设立咨询电话为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

(二)报名工作

2006年4月10日至15日,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报名。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职教师由所在地教育局(市属、民办、厂矿学校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其他社会人员由本人到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应届毕业生以校为单位,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分别到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市教育局、有关区县教育局指定报名地点详见附件1.

报名时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学历证书(后期本科或大专毕业者还须提供前期大专或中专学历证书)、并提供本人参加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在学校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档案记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户籍材料原件,如实认真填写《太原市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领取申请相关材料及表格,缴纳报名费。未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证书的要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参加普通话测试。

(三)准备申请阶段

报名后至2006年5月9日之前,教师资格申请人须按要求备齐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要认真学习文件和有关材料,按照填表说明如实认真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思想品德鉴定。《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2006年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鉴定表填写后要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本人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到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经省级普通话测试中心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太原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测试报名。

其它县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在教师资格报名点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

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凭本人身份证,交近期1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缴纳测试和证书费。

4、体格检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在规定时间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按申请教师资格所要求的项目进行体格检查,体检表中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项目暂不作要求。但体检中发现心脏、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体检收费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申请人自理。

体检结束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体格检查证明。体检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能受理其教师资格的申请。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重新参加体检。

申请认定高中、中职教师的人员统一定在太原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进行体检。

(四)受理申请

2006年5月9日至5月12日,市和有关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分别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到原报名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在外地,但在本市工作的申请者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并附学业成绩单);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参加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在学校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档案记载原件、复印件,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8)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9)2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严格审查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输入等工作。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2、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后取学历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人员,申请认定与其后取学历相对应的教师资格时,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3、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已有一种教师资格,现要申请高一层次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4、大学本、专科院校学前教育、小教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以外的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或大学本、专科院校非学前教育、小教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时,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5、长期未从事与申请教师资格类型相符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现要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再组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需要参加测试的人员应统一参加全市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测试报名工作仍由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测试结束后,由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测试成绩反馈回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属测试的对象在受理申请时须缴纳测试费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请参照《太原市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另行下文)

(六)资格认定

市、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并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2006年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七)证书发放与申请材料处理

市、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全部资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留一年后销毁。

(八)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行字[2004]1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政策说明

1、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者。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是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以及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在面向社会申请教师资格时,确定是否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对待,应以申请人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所要求的相应学历为准,其学历证书中所学专业属于“**教育”,并能提供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单的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2、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者。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是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非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毕业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需提供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

3、应届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单或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后,可直接认定其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如申请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必要时,教师资格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在工作中凡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及时报告请求,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向社会及时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一定要认真做好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严格按规定的学历条件认定教师资格,不让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幼师、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有关本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日程安排及未尽事宜等,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将以公告的方式及时在太原市教育局网站上公布,请各单位和申请人及时查询。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1、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报名地点        联系电话

迎泽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人事科      4060972

杏花岭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人事科      4131419

万柏林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人事科      6186482

小店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人事科      7196852

尖草坪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人事科      6031048

晋源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人事科      6592515

清徐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人事科      5722505

阳曲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人事科       5521263

古交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师训科       5214663

娄烦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人事科       5321099

市教师资格认定办  市教育人才中心    3041956

旱西关南二条(招办5楼)

附件2: 太原市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

日程安排

2006年3月14日?4月9日    宣传咨询

2006年4月10日?4月12日    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者和已有初中教师资格,申请高中教师资格者报名

2006年4月12日?4月13日    公布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

2006年4月13日?4月16日    师范教育类申请者和已有初中教师资格,申请高中教师资格者体检

2006年4月13日?4月15日    非师范教育类申请者报名

2006年4月17日?4月20日    非师范教育类申请者体检

2006年5月9日?5月12日    正式受理教师资格申请

2006年5月21日?6月8日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006年6月10日?6月20日    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2006年6月22日?6月23日    公布取得教师资格证者名单

2006年7月10日?7月15日    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太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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