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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二政办发〔2006〕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5

施行日期:2006-05-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连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二连市籍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二连市农村信用社经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学生家长(即: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六条 二连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和贴息划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于帮助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二连市、被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顺利完成学业。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均可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诚实守信。

第九条 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明;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二连市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 (或在二连市教育局备案在校大学生);在读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五)居民(农户)信用等级证书或有关信用证明;

(六)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开户行和账户。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填写《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收到借款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其贷款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担保贷款方式。如果借款人是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本人户口在二连市,父母户口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由二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提供担保。如不能按上述方式提供担保的可用固定资产(如房产)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只能用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7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在《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上注明财政贴息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本着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受益人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并注明“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字样。学校在发放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收取学费的开户行和账户。受益人使用生源地助学贷款缴纳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后,要及时报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是否展期以及展期期限由经办银行确定。

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由借款人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管理

第十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5%予以补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经办信用社。

第二十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二连市财政承担。

受益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受益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二连市农村信用社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社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受益人、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二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二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贴息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到二连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贴息专户上。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税务部门免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学校和家长要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并配合农村信用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无力还款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偿还贷款的,应由受益人重新办理有关借据,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已经获得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二连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二连市农村信用社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对已经获得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重复申请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一经发现,取消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二连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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