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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中学自行车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教勤办(200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30

施行日期:2007-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教委: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有效防范自行车丢失被盗的发生,按照全国和北京市关于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现将加强普通中学自行车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置固定存车处。有条件的学校应在校内设置专用自行车存车处,师生员工的自行车统一存放在存车处;因受校园条件限制,无法在校内设置存车处的学校,应经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或街道批准,在校外指定地点设置自行车存车处。

二、明确责任,存车处要有专人看管。校内存车处由学校选派看护人员,校外存车处由学校与审批单位协商解决看护人员问题。看护人员负责对存放的车辆进行管理,检查车铃、车锁、车闸是否齐全有效,保持良好的存放秩序。

三、制订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设立存车处的学校应结合校园及周边环境实际,制订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并及时进行宣讲,使师生养成自觉遵守管理制度的良好习惯。

四、利用技防设施,加强安全监管。校内存车处应在技防设备监控范围之内,有条件的学校校外存车处也要纳入技防设备监控范围之内,防止自行车丢失被盗的发生。

五、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学校要适时对广大师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培养师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守法意识。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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