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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取缔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8-10-27

施行日期:198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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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系指未经省基督教协会授权或违反定片、定点、定人规定,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传教或以传教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亦适用于本省基督教自封传道人在外省的传教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教事务部门监督实施。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协同工作。

第五条 严禁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传教。

第六条 严禁接待、容留、包庇、窝藏基督教自封传道人或为其提供传教场所和物资条件。

第七条 严禁非法编印、出版、销售、散发基督教经籍、书刊及其他宗教宣传品。

第八条 严禁以传教为名诈骗钱财、摧残人身、奸污妇女、散布谣言或进行“赶鬼医病”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严禁收听、录制、传播海外“福音”广播和接受海外基督教书刊及宣传品。

第十条 严禁接受海外基督教组织或个人的指令、封立和办教经费以及附加条件的财物馈赠。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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