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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宗教事务局关于当前我区宗教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发[1989]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1-31

施行日期:1989-01-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宗教事务局<<关于当前我区宗教工作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办理。办理过程中有何新的情况,望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当前我区宗教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总结和交流在新形势下我区宗教工作的情况,讨论如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我们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在南宁召开宗教工作座谈会。

会议认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主管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宗教工作的基本情况是好的。党的宗教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宗教活动基本纳入正常轨道,宗教界人士与党和政府的关系较密切,信教群众聚居地方的生活秩序、生产秩序、党群关系、民族关系基本正常,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清退宗教团体房产的工作不落实,对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卡得太死,对他们的正常宗教活动有时加以限制,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自养解决不了。这不仅引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党的政策产生怀疑,对政府的工作有意见,而且有的或明或暗地向地下教会、海外宗教组织伸手要钱要物,为海外不友好宗教势力的渗透留下了缺口。另外,有些地方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抓得不紧,该管的没有认真地管起来,该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出现放任自流的现象,一些自封的“自由传道人”到处乱传滥洗,搞了许多自发的家庭聚会点,有的披着宗派外衣搞摸身治病等骗人钱财活动,等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和干部对宗教的“五性”特别是长期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政策学习宣传不够,“左”的思想影响没有肃清;宗教工作机构不健全,宗教工作干部和爱国宗教团体两支队伍的力量少而弱,出现了宗教工作无人管或工作衔接不上的现象。

会议针对我区宗教活动存在问题和宗教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如下改进意见:

一、继续抓紧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认真解决遗留问题

清退被占用的教会房产,是解决教会自养,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抵制海外敌对宗教势力渗透,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团结争取宗教界人士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一定要从政治上着眼来看待和处理清退教会房产问题,不能只算经济帐。目前,我区应落实的教会房产约有十万平方米,尚有15%左右未落实。主要集中在几个市县,大多数是解放以来被党政文教卫生部门占作公房,有的已被拆除或改建,大多数的产权已经明确,但使用权迟迟落实不了。对此,各地要进行全面检查,凡是该清退而尚未清退的宗教房产,都要按照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6」5号文件的规定,一一加以落实。解决每处房产问题,要与宗教组织平等协商,把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和为宗教团体创造自养条件结合起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占用、拆毁单位负责。其中确有实际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酌情给予补助。清退宗教房产遗留问题要在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处理完毕,届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验收,对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

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可以自由选择,不受干涉;但宗教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要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法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违法乱纪活动。各地要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认真管好宗教活动及其场所。在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县以上(含县)主管宗教工作部门应根据方便群众生产和生活、利于管理的原则,批准开放一定数量的宗教活动场所,以满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对那些未经批准开放的自发的宗教活动点,要着眼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甄别,并与宗教团体或上层人士充分协商,作出适当处理,对这种现象长期采取一律不承认或放任自流的态度是不对的。对所有开放的寺庙教堂和简易活动点,各地主管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与那里的宗教组织及其负责人建立合作共事关系,引导他们学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提高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自觉性。协助他们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种管理制度,支持他们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大胆地管理教务。凡属教务方面的问题,由宗教组织独立自主处理,政府机关不要包办代替。在信仰同一宗教的民族中,国家干部应积极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三、加强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健全宗教工作机构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将宗教事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地区行署、各市以及有宗教工作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宗教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建立健全主管宗教事务的专门机构,或明确由政府某一部门负责宗教事务工作,配备相应的干部,并把宗教事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拨给相应经费,保障宗教工作的开展。

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涉及面广,除宗教部门外,民族、政法、宣传、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应当密切协同,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宣传无神论和科学知识,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当宗教活动的同时,保障人们有不信教的自由。教育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爱国守法,互相尊重,加强团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和经济利益而奋斗。宗教工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促使当地的宗教活动正常化。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县贯彻执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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